(整理摘錄自:兒福聯盟收出養服務資訊網、衛福部社家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本中心出版之收出養面面觀手冊系列)
收養是什麼?和寄養、認養有什麼不一樣?
收養、認養、寄養,都是透過社會工作專業提供服務給有需要的對象,但服務的對象和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
- 收養,又稱領養,是經過法律裁定程序,讓無直系血親關係的雙方建立相當於有血緣的親子關係。這是一種替代機制,讓原生家庭無力撫養的孩子能在另一個穩定長久的收養家庭中長大,也讓想要孩子的人有機會當父母。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生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將一併喪失,在法律上視同陌生人;相對地,收養人則因收養而取得視同親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 寄養,是一種暫時性的機制,當兒童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而不適宜教養子女,由社工將孩子暫時交給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來照顧。等原生家庭問題改善,孩子就能重回原生家庭;確定無法回到原生家庭的孩子,則會安排出養。
- 認養,又稱助養,是以金錢資助來協助有困難的孩子或家庭。認養人透過某些社福機構,定期以金錢捐助孤苦無依的兒童、偏鄉經濟困頓的孩子、或其他因家庭經濟不佳而影響食衣住行或就學權利的孩童。認養人或透過金錢、或透過偶爾的訪視及書信幫助和關心孩子,不需承擔如同寄養家庭的教養工作、或如同收養家庭的法律上父母責任。
收養,依所涉及的國家及和所收養孩子的關係,分下列類型:
A、依涉及的國家區分:
- 國內收養:凡收養人、出養人、被收養人都以本國籍身分進行法律程序者謂之。
- 跨國收養:或稱國際收養,指外國籍人士收養本國籍孩子,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即外國籍收養人必須在其國家找到與臺灣機構合作的收養機構,經由兩邊機構的安排及審核,來媒合收養臺灣的孩子。
根據101年5月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國內收養應優先於國際收養,讓孩子能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成長。
B、依和所收養孩子的關係區分:
- 無血緣關係收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無血緣關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需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進行。
- 親戚收養:又叫近親收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基於協助有困難的親人照顧孩子、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近親收養不須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但須符合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之親等輩份規定。
- 繼親收養:又叫做他方收養,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所生的孩子。
*提醒:依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論何種形式的收養,都必須到法院辦理收養聲請,透過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始可辦理戶籍登記,完成合法的收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