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摘錄自:兒福聯盟收出養服務資訊網、衛福部社家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本中心出版之收出養面面觀手冊系列)
經過一番思考確定收養意願後,接下來我們要告訴你如何辦理合法的收養程序!
首先你需要知道法律對收養要件的規定:
A.民法規定的收養要件:
- 收養者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
- 親等範圍有限制,僅可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若超過前述親等,視同無血緣收養。
- 輩分不相當者亦不能辦理收養。
- 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成年人被收養,需配偶同意。
-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B.「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規定的收養要件:出養必要性
「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唯有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和順利成長。故依該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評估收養人的適當性。
接下來,收養的管道在哪裡?
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因此,從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凡透過親友介紹的私下收養案件都屬不合法,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收養衍生的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弊病,保障每一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
您可以下載檔案了解目前有政府核發許可證的收養服務團體(106年9月版),或透過政府網站,或致電當地社會局/處,取得目前合法的收出養服務團體名單:
相關連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相關連結: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站
一步一腳印的收養流程
找到您認同的收出養團體後,接下來須配合機構的要求進行一連串過程,大致上會有如下程序:
(上述流程僅供參考,實際流程以各收出養媒合機構為主)
完成機構流程,下一步是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向法院聲請收養的流程簡圖
向法院送件的文件清單:
- 收出養聲請狀
- 收出養同意契約書
- 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
- 收出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
- 收養人的警察紀錄證明
-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
-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無血緣關係收養)
文件準備秘訣:
- 聲請狀、契約書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直接下載。*聲請狀僅供參考,文字可依需求修改或至法院索取。
- 健康檢查報告可至法院服務台購買或直接下載。
- 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 警察紀錄證明請至居住地之警察總局申請。
- 財力證明,須提供不同類型證明至少2種,如: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不動產證明、存款證明、保險證明等。
-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 以上1-6各項文件之格式可洽詢各地方法院之服務台或社會局。
流程說明:
- 法院送件:文件送到收養人住所地所屬之地方法院法院服務臺。
- 社會局訪視/法院出庭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收出養案件需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可要求當地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提供報告與建議供裁決參考。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故調查訪視時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有需要可點此下載。
小叮嚀: 收/出養人皆要出庭,並請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7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法院出庭及調查訪視這兩步驟是讓法官明白收養動機及收養意願的重要機會,若因故沒配合,將會影響整個收養案件是否通過唷!
- 法院裁定
-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
-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收到裁定書並於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則收養人可向法院服務臺聲請確定證明書。至此收出養的法院程序正式完成。
-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 收養人必須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才能辦理戶籍登記。
- 辦戶籍登記時需要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民事民事裁定、民事確定證明書及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
相關連結: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