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摘錄自:兒福聯盟收出養服務資訊網、衛福部社家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本中心出版之收出養面面觀手冊系列)
出養,相對於收養一詞,指孩子的生父母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父母的親權,是一種永久性替代原生家庭照顧孩子的方式;當孩子的收養程序完成時,收養人的法定父母身分即已正式成立,而生父母將終止與孩子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出養,依所涉及的國家及和所收養孩子的關係,分下列類型:
A、依涉及的國家區分:
- 國內出養:凡收養人、出養人、被收養人都以本國籍身分進行法律程序者謂之。
- 跨國出養:指將孩子出養給外國籍人士,通常都是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即外國籍收養人必須在其國家找到與臺灣機構合作的收養機構,經由兩邊機構的安排及審核,來媒合收養臺灣的孩子。
根據101年5月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國內出養應優先於國際出養,讓孩子能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成長。
B、依和所收養孩子的關係區分:
- 無血緣關係出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無血緣關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的出養需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進行。
- 親戚出養:又叫近親出養,指收養人、出養人及被收養人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基於協助有困難的親人照顧孩子、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近親出養不須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但須符合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之親等輩份規定。
- 繼親出養:又叫做他方出養,指將孩子出養給前配偶再婚後的配偶,而在無婚姻狀況下生父有認領孩子者,若其配偶欲收養孩子亦屬繼親收養類型。
依我國現行法令規定,無論何種形式的出養,都必須到法院辦理,透過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始完成合法的出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