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摘錄自:兒福聯盟收出養服務資訊網、衛福部社家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本中心出版之收出養面面觀手冊系列)
經過一番思考確定出養意願後,接下來我們要告訴你如何辦理合法的程序!
首先需要知道基本的法律概念:
- 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唯有被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和順利成長。故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評估收養人的適當性。
- 國內優於國外:「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規定,在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 成年了嗎:收出養相關法律隸屬於民法,民法中成年定義為20歲,若生父母未滿20足歲,辦理出養程序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 是否有婚姻關係:現有婚姻關係存續欲出養者,須經配偶之同意;即使分居、非配偶之親生子女,依法都需對方同意。離婚者,不論是否擁有孩子的監護權,因出養涉及親權問題,所以必須孩子父母雙方都同意,也就是說,沒有監護權者在出養事件上,仍有表示同意與否的權利。
- 必需配合出庭與訪視:向法院提出聲請後,出養人需配合出庭與訪視,這是出養人對法官及社工員表達出養動機、出養意願的必要過程,若無法確認出養人意願,將影響法官認可與否的結果。
接下來,出養的管道在哪裡?
依據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所有無血緣關係的出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稱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因此,從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凡透過親友介紹都屬不合法,希望透過這條法令,遏止過去私下管道衍生的偽造文書、金錢交易等弊病,保障每個被收養孩子的權益。
您可以下載檔案了解目前有政府核發許可證的收養服務團體(106年9月版),或透過政府網站,或致電當地社會局/處,取得目前合法的收出養服務團體名單:
相關連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相關連結: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網站
一步一腳印的出養流程
找到您認同的收出養團體後,社工員會和您討論:
- 在您猶豫是否出養前:社工員會和您做面對面的會談或家訪,目的是為了瞭解詳細狀況,評估您的問題及討論可行的解決方式,讓您作為決定是否一定要出養孩子的參考。若有其他方法可留下孩子,則社工會依您的意願轉介相關資源,例如經濟補助、暫時安置孩子的地方等等。
- 在您確定出養後:社工員會和您一起討論對收養家庭的期待,包括婚姻狀況、往來協議等,做為社工員媒合配對收養人的參考。配對到合適的收養人後,社工將通知您,並安排孩子和收養人接觸適應,然後由收養人帶回家照顧,就是所謂的收養適應期。這期間社工員會與收養家庭保持聯繫了解狀況,在孩子被照顧情形良好且收養人及您都同意下,收養適應期滿後就會著手進行法律程序。
確認出養意願後,下一步是向法院聲請收出養認可:
法院流程簡圖
流程說明
- 法院送件: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法院服務臺。
- 社會局訪視/法院出庭: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收出養案件需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可要求當地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提供報告與建議供裁決參考。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故調查訪視時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有需要可點此下載。
小叮嚀:收/出養人皆要出庭,並請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7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法院出庭及調查訪視這兩步驟是讓法官明白收養動機及收養意願的重要機會,若因故沒配合,將會影響整個收養案件是否通過唷!
- 法院裁定: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法院服務臺。
-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
-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收到裁定書並於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由收養人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至此收出養的法院程序正式完成。
- 孩子戶籍遷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