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養不僅牽涉到監護權的讓出,更重要的是『親權』的切割。所謂親權,包括監護權、父母對子未成年子女的養育義務及日後孩子對父母的老後照顧責任、繼承等因為血緣而來的親子間相互之權利義務關係。由此可知,誰是孩子的父母親,他就具有同意出養與否的權利。因此,不論是否有監護權或是否有負起照顧責任,原則上需取得前夫的同意才能出養。
然而,為了孩子的權益著想,避免父母一方惡意不配合出養程序、或是長期失蹤、未負擔實際照顧孩子之責等情況,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此即所謂單方出養的方式,先以單方身分簽署收出養文件,再於出庭或調查訪視時述明單方出養的緣由,法官將依據相關資訊及孩子最佳利益來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