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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錦囊
Q
Q:太太是越南人,她之前結過婚有一個13歲的女兒,我跟太太都已經40多歲了,擔心再生小孩對太太身體不好,沒辦法好好把小孩照顧成人,反正太太的小孩也跟我的小孩沒兩樣,我不在意是不是親生的,但想要收養成為女兒的爸爸,請問該怎麼辦理?

由於女兒是外國人,因每個國家針對收養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有些國家超過一定年紀即無法辦理收養,故您必須先確認越南的收養法規是否允許您辦理收養。

若法規允許,則您必須先到越南辦理收出養的程序,取得相關文件後,將文件進行翻譯與公證,接下來,帶著越南翻譯並公證後的文件,與台灣聲請收養的文件一同遞交至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後續安排女兒來台出庭、接受訪視,法院會依據您們的情況裁定收養認可與否。

相關流程可參考中心網站: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

Q
Q:我們是一對同志伴侶,婚前伴侶透過收出養機構收養了一名孩子,當時因為法律的限制,我們不能同時成為孩子的家長,所以等到伴侶完成收養後才登記結婚,現在法律規定聽說改變可以收養伴侶非親生的小孩,請問我們應該怎麼做呢?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雖然這個孩子當初是伴侶透過收出養機構收養而來,但收養視同親生,因此您現在只需要辦理「繼親收養」,透過法院審理程序並取得認可後,即可成為孩子的家長,無須經由收出養機構的媒合與評估。繼親收養程序請參考: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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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和現任太太已經結婚一段時間,現在太太已經懷孕了,我跟前妻有一個兒子,與太太交往後一直由我們共同照顧,我希望未來兩個小孩都是同一個媽媽,想讓太太收養兒子,但前妻不同意,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倘若前妻不同意收養一事,您與太太仍舊可以遞狀聲請收養,法院會調查現況,再依據兒少最佳利益作出收養認可與否的裁定。

中心理解對您與妻子來說,希望能夠辦理收養讓太太正式成為兒子法律上的母親,但對前妻來說,一旦收養成立,她將失去與兒子之間的親子關係,站在她的角度思考,我相信身為父親的您也能理會她為難的處境。因此建議您可以先將您與太太決定辦理收養的動機、原因告知前妻,讓她知道辦理收養是為了讓您與太太能夠更加妥善的照顧孩子,並非要切斷她與孩子的關係,如此一來應能幫助前妻在此事作出對孩子更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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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跟前夫有一個兒子,後來離婚了,最近我再婚了,想讓我的現任丈夫收養我的兒子,請問我們要如何辦理收養?

首先,您必須確認您的現任配偶與兒子年齡差距至少要大於16歲,若符合法律規定,則可取得前夫的同意後,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相關流程請參考中心網站: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

應備文件申請方式請參閱下方說明:

  • 收出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直接下載。*聲請狀僅供參考,文字可依需求修改或至法院索取。
  • 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檢查項目需包含血液、胸腔X光(連結)
  • 收出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謄不可省略記事欄位,若無法取得出養方之戶籍謄本,可嘗試以孩子的身分證明文件或法院公文提出申請。
  •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申請。
  • 收養人的財力證明:需提供至少兩項不同類型的財力證明,如;保險單、存款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不動產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