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叔叔想收養成年的姪子,生父母也同意,但法院一審認為收養理由不充足而駁回,抗告至二審後,家調官的記載顯示叔姪關係如父子,才裁准收養。律師陳佩琪表示,民法對成年收養除了親子真意,還要考慮是否有正當理由,以排除成年收養有規避法律的目的;以蔡姓叔姪案來說,一審時只提及沒有小孩、想有人送終,比較不像「正當理由」,與民法收養制度目的有落差。
陳佩琪說,成年收養除雙方合意,還要拿出親情與共同生活的證據,例如長期照護、陪伴就醫,或著在重要決定上扮演親子角色等,才能說服法院收養有必要性。
以民法第一〇九七條之二的規定來看,若違反三種大方向規定,法院就該駁回收養認可。第一是想靠收養逃避原本依法要做的事,例如扶養義務。第二是收養後會害到生父母,例如讓生父母在扶養或其他權利上受影響;第三是其他重大理由,可看出收養不是為了建立親子關係,有其他目的,法官會看動機與生活事實整體判斷為準。
例如蔡姓叔姪,叔叔起初以沒小孩、想有人送終,不但看不出親子關係如何,可能也讓法官無法判斷收養目的,所幸叔姪抗告,具體提出生活細節、如何以親子方式共同生活等,才逆轉裁定認可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