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台灣共有8家收出養團體及機構提供收出養服務。您可參考以下網址連結至8家收出養團體及機構的網站,瞭解申請的資格與需配合之流程:https://www.tcadopt.org.tw/links.php?act=list&cid=1
不需要。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雖然這個孩子當初是伴侶透過收出養單位收養而來,但收養視同親生,因此您現在只需要辦理「繼親收養」,透過法院審理程序並取得認可後,即可成為孩子的家長,無須經由收出養單位的媒合與評估。繼親收養程序請參考: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當孩子出生後,您與伴侶可以辦理「繼親收養」,相關程序可參考以下網頁:
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透過法院審理程序並取得收養認可後,您的伴侶即可成為孩子的另一位家長。
由於姪子是外國人,因每個國家針對收養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有些國家超過一定年紀即無法辦理收養,故您必須先確認越南的收養法規是否允許您辦理收養。
若法規允許,則您必須先到越南辦理收出養的程序,取得相關文件後,將文件進行翻譯並拿到我國駐外機構進行驗證,接下來,帶著越南翻譯並公證後的文件,與台灣聲請收養的文件一同遞交至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後續安排姪子來台出庭、接受訪視,法院會依據您們的情況裁定收養認可與否。
相關流程可參考中心網站: 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4.php
雖然辦理收養可以獲得學費減免,進而讓孩子有更穩定的求學機會,然而一旦辦理收養,孩子法律上的家長身分將會轉換到姐姐身上,由於收出養的成立是需要評估孩子有無出養必要性,若姊姊僅是為了協助您們減免學費,或是取得其他福利,則可能不符合出養必要性以及兒童最佳利益而遭到法院駁回。
法律並沒有規定單身者不能收養子女,但由於您與表妹是親屬關係,這樣的收養是親戚收養,所以您反而需要確認您與表妹的親屬關係是否在民法規定的範圍內。
民法第1073-1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
您與是旁系血親四親等,屬於親屬收養的範圍,因此是符合法律要件的,相關流程您可參考中心網站: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4.php
相關流程請參考中心網站: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4.php
應備文件申請方式請參閱下方說明:
由於女兒是外國人,因每個國家針對收養的規定不盡相同,比如有些國家超過一定年紀即無法辦理收養,故您必須先確認越南的收養法規是否允許您辦理收養。
若法規允許,則您必須先到越南辦理收出養的程序,取得相關文件後,將文件進行翻譯與公證,接下來,帶著越南翻譯並公證後的文件,與台灣聲請收養的文件一同遞交至居住地的地方法院,後續安排女兒來台出庭、接受訪視,法院會依據您們的情況裁定收養認可與否。
相關流程可參考中心網站: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雖然這個孩子當初是伴侶透過收出養機構收養而來,但收養視同親生,因此您現在只需要辦理「繼親收養」,透過法院審理程序並取得認可後,即可成為孩子的家長,無須經由收出養機構的媒合與評估。繼親收養程序請參考:https://www.tcadopt.org.tw/our_service_3.php。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倘若前妻不同意收養一事,您與太太仍舊可以遞狀聲請收養,法院會調查現況,再依據兒少最佳利益作出收養認可與否的裁定。
中心理解對您與妻子來說,希望能夠辦理收養讓太太正式成為兒子法律上的母親,但對前妻來說,一旦收養成立,她將失去與兒子之間的親子關係,站在她的角度思考,我相信身為父親的您也能理會她為難的處境。因此建議您可以先將您與太太決定辦理收養的動機、原因告知前妻,讓她知道辦理收養是為了讓您與太太能夠更加妥善的照顧孩子,並非要切斷她與孩子的關係,如此一來應能幫助前妻在此事作出對孩子更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