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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收出養錦囊
Q
Q:收養的資料該如何申請?

1. 收出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直接下載*聲請狀僅供參考,文字可依需求修改或至法院索取。

2.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檢查項目需包含血液、胸腔X光(連結)

3.收出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騰不可省略記事欄位,若無法取得出養方之戶籍謄本,可嘗試以孩子的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4.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申請。

5.收養人的財力證明:需提供至少兩項不同類型的財力證明,如;保險單、存款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不動產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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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單身可以收養嗎?

單身者可以辦理收養。然而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收養孩子時,由於出養人多半希望孩子能在具雙親角色的家庭中成長,所以期待上會以有婚姻者優先,導致單身者媒合到孩子的等待時間較久,這是您需要有心理準備的地方。

身為有意收養孩子的單身者,更需要考慮的是收養動機、經濟能力、身兼兩職的照顧能力及資源、以及將來如何處理孩子對單親家庭之適應及身世議題等,相較於雙親家庭,單親家庭需增加或有額外準備的應對計畫,以利您在單親情況下,能游刃有餘地享受帶養孩子之樂。 

最後提醒繼親收養的規定,單身的您也許在將來有一天會遇到合適的結婚對象而踏入婚姻,結婚不代表您的配偶會順理成章地取得孩子法律上父母的身份,若孩子、您及您的配偶希望能有名符其實的親子關係,那麼需請您的配偶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配合出庭及調查訪視,由法官裁定收養,此為所謂的繼親收養,這樣的收養關係不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自行向法院遞件聲請即可。為了讓配偶可以更恰如其分地當一個收養父母,依據101年5月30日後正式施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官可能會要求收養人接受收養前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課程主題包括收出養三方關係、親職教養、身世告知、法律議題等,本中心(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備有一系列的準備教育課程,歡迎您進一步洽詢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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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朋友養不起孩子或別人熱心幫我們找到孩子,這樣可不可以收養?

民國101年5月30日後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國內收出養制度有新的規定,亦即所有無血緣關係的收養都必須透過專業的收出養專業團體來協助,過去透過親友介紹的私下收養方式,隨著法令的修改,已經走入歷史。

因此,如果您的朋友養不起孩子,或是他人熱心幫您找到可以收養的孩子,由於沒有收出養專業團體的居中提供媒合服務,即使雙方簽妥合法文件遞交法院,也會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未能提供收出養專業團體對收養人與出養人的評估報告而被駁回案件或不予收案。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發生,有意收養或出養者需循正規管道,透過合法立案的收出養專業團體來進行收養或出養。收出養專業團體名單請點連結,或洽本中心諮詢,電話:(02)2311-2528。

Q
Q:我們如何判斷哪些收出養專業團體是合法辦理收養?

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收出養媒合服務的專業團體需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立案許可,許可證應載明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許可有效期限、服務項目及服務處所地址,並應將許可證揭示於服務場所內之明顯位置。故您可以要求收出養專業團體提供立案許可證以茲證明其合法性,也可以向下列負責管理監督的中央主管機關、或當地政府社會局(課)、或直接洽詢本中心,詢問您所接洽的收出養專業團體之合法性。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02)2653-1776
    網站: https://www.sfaa.gov.tw/SFAA/default.aspx ,點選:主題專區/家庭支持/收出養媒合服務專區/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名單
  •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02)8979-5430
    網站: https://adoptinfo.sfaa.gov.tw/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999轉分機6972~6974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網站:https://dosw.gov.taipei/Default.aspx,點選:兒童與少年服務/兒少收出養服務/許可辦理收出養服務之機構名單
  • 臺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02)2311-2528,點選收出養錦囊/好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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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什麼到收出養專業團體申請收養要收費?

收出養專業團體提供專業的社工員和服務,包括各種課程、會談、家訪、法律文件處理等,這些費用支付整個收出養案件的完成,包含人事費、專業服務費用及行政費用,都使用於非營利服務,讓收出養專業團體有足夠的費用來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以符合收出養三方的需求。

根據「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收出養專業團體可依服務階段或內容訂定收費方式及金額。若收養服務中止之原因,非可歸責於收養人者,可依服務進行階段調整收費或退費比例。 以下簡列各階段及服務內容供您了解。各收出養專業團體的金額、階段收費比例雖然略有不同,但都是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許可。

服務階段服務內容
申請與準備教育課程諮詢、登記、說明會、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
審查階段收養人會談訪視、媒合服務、收養評估審查
收養適應期及送件試養、被收養人心理諮商輔導、文件準備、法院收養認可聲請
收養認可確定後收養人支持服務、收養人親職教育、追蹤訪視輔導

 

Q
Q:社工員進行家庭訪視時會問哪些問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7條的規定,法院在裁定前,需瞭解收養人的人格特質、經濟能力、婚姻狀況、家庭狀況、親職能力等,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社工員到家裡訪視時就是針對上述大項目與您討論,您需要做的便是盡可能據實讓社工員了解您的狀況和想法。

  • 「家庭訪視」是針對一個預備收養的家庭,呈現其生活現況,所涵蓋的項目包括個人成長背景 與人格特質、經濟狀況、健康狀況、素行記錄、婚姻關係、收養動機及原因、收養態度及計畫、生活狀況、居家環境、支持系統等。「家庭訪視」幫助法院瞭解你的家庭環境是否穩定,已準備好收養孩子;做「家庭訪視」的社工員同時也可以積極地提供收養相關訊息,以增加收養家庭的準備度。
  • 完成一份家庭訪視報告的時間並不一定,要視收養家庭提供資料的狀況而定。通常,社工員會進行家訪及會談,對象除了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外,有時也會對同住的家人做程度不一的訪視。
  •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不論何種形式的收養案件都必須接受家庭訪視,以提供完整的訪視報告供法院裁定參考,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這是一個進步國家重視兒童基本人權之象徵。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亦規定,法院認可或駁回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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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收養是大人的事,為什麼孩子也要接受社工員的訪視與出庭?

收養並不只是大人的事,也不是雙方合意就好。為了確定這樣的身分或關係轉換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收養需要經過法院的調查和接受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的社福單位進行家庭訪視,了解您們與孩子的實際生活狀況,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法要求收養人參加收養前準備教育課程。

另外,依據民法第1076-2條之規定,七歲以上的孩子在被收養時有表達意願的權利,也就是說孩子有權對影響他本人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因此七歲以上的孩子通常會被要求出庭表達意願。由此可知,如此重大的轉變當然不是由大人之間自行協議、達成共識就好。

Q
Q: 孩子被收養後是否需要改姓?

收養人在向戶政單位登記收養時,可以用書面方式約定被收養的孩子要從養父姓、養母姓、或是維持原來的姓氏。民法於96年5月已經修法通過子女姓氏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親屬篇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Q
Q: 聽說國外有很多人想收養,我可以選擇把孩子出養到國外嗎?

據101年5月30日上路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有出養必要者,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這是考慮到孩子被外國人收養,需面臨語言、種族身分認同、生活或文化習慣適應等,孩子成長路上要處理的適應議題將更多更難,所以才有國內收養優先的規定。

比照國內收養之規定,外國人收養臺灣孩子亦必需透過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舉凡國內收養人需歷經的程序,包括課程、評估審查、法院程序等都一樣,出養人需配合的程序不會因為是國際收養而不同。唯一有差別的地方在於無法進行收養適應期,這是由於國際收養人通常是媒合到孩子後,才從所在國家來到臺灣接孩子,因此他們能停留在臺灣的時間有限,通常僅能安排幾週的時間,一來處理法律程序、二來和孩子漸進接觸培養感情,但無法有收養適應期,故比起國內收養,您需有心理準備,孩子配對到收養人後很快就會離開您身邊到國外去。

您可能會擔心,孩子到國外後是否就無法得知被照顧的狀況?不論國內或國外收養,多數收出養專業團體會提供持續的追蹤服務,故您會知道孩子被收養後的狀況,也可以透過收出養團體和收養家庭有信件、照片或其他形式的往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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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女兒還沒有成年,連自己都照顧不好,怕她一時心軟不願出養而誤了自己一輩子,可以全部都由我出面處理就好嗎?

未成年的女兒未婚生子,生為父母的您們一定是既心疼又生氣,心疼女兒年紀輕輕就需負擔生兒育女的責任、生氣女兒的不懂事,不論哪一種心情,都是為人父母對孩子的牽掛,女兒雖然年輕,也因為懷孕而有這一份當母親的牽掛和責任,所以她的心軟不捨和不願出養,您一定可以感同身受。

然而,您心裡一定會想:「感情是一回事,現實仍需面對,她這麼年輕,看不到未來的辛苦,我不能讓她任性決定!」。身為一個未成年人的父母,雖然具有監護權,但如果女兒不願意出養,您並不能全權處理出養這件事,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她是孩子的生母,法律不外乎人情,在出庭及委託社工員訪視調查時,都會徵詢生母的想法,作為裁定的依據。

此外,站在對兩個孩子都好的觀點,請您試著站在女兒的立場思考她將孩子給人所經歷的心境。懷孕、生子,對一個女性來說,都是一個很深刻的過程,這和年齡無關,是一種情感的建立過程;而出養孩子,則是一種情感的放棄過程,就好比失戀或失去重要的親人,會有難過失落、甚至哀傷的情緒,如果女兒最終同意出養,請您讓她全程參與過程,包括訪視會談、了解收養家庭資料、甚至是準備一些留給孩子的信件或物品,讓女兒有心理準備並好好地經歷做決定的過程,也趁此為自己及孩子全程負責任,相信女兒在經歷這事情後會更加成熟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