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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服務
收養是經過法律裁定程序,讓沒有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這是一種替代機制,讓原生家庭無力撫養的孩子能在另一個穩定的家庭中長大。收養關係一旦成立,包括監護權、繼承權等生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將一併喪失。
現今的收養制度需先審核是否具備「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無法給予孩子成長必須的環境和照顧,唯有收養這個選擇可以讓孩子得到妥善照顧。故依法律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才會進一步評估收養人的適當性。
在我國民法中,有幾點明訂了收養的規定
1
民法1073條規定,收養者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即可。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2
民法1074條規定,夫妻(伴侶)須共同收養孩子。
3
民法107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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