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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consanguineous rearing
無血緣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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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命的到來,是一件值得欣喜的事情,然而,若非預期懷孕,或是家庭中遇到困難而無法撫育子女,出養,是一個負責任的決定,許孩子一個新的機會。在正式決定出養前,您還有其他選擇可以考慮看看:
寄養服務
當孩子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事故、或生父母因為健康或照顧能力有限,短期間內不適合養育子女時,經由社工協助,安排孩子住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等原生家庭的問題改善,再將孩子接回自行照顧。寄養父母雖是實際照顧孩子的人,但法律上的親權及監護權人仍是生父母。
要求生父認領盡扶養責任
依據民法1067條,就算生父母之間沒有婚姻關係,依然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生父認領子女。認領後,生父便需負擔照顧子女的義務。
申請程序:準備孩子的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書,至居住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申請請求生父認領之訴訟,裁定後再持法院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申請經濟補助
若您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經濟上的困難,可向戶籍地所屬的社會局(課)、社福中心或其他社福團體詢問是否能申請經濟補助。
委託監護
若親友可以暫時協助照顧,依據民法第1092條,可以至戶政事務所委託親友監護兒少。

請注意:可委託監護人之職務,僅限對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監護及有限之金錢或動產之管理職務等(如事實上之保護教養、住居所之指定、懲戒、護照、銀行之開戶等),至於如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財產行為之代理或同意等權限,則不得任意委託。
改定監護
如果孩子的生父母不知下落,您是長期照顧孩子的親人卻苦於沒有監護權,根據民法1055條,當生父母未盡照顧責任時,無監護權卻實際照顧者,可向法院請求將監護權行使人從生父母改定為自己,法院會依據孩子的最佳利益進行判決。改定監護必須經過法院審理,所以須配合出庭、調查訪視及裁定抗告等程序,提醒您須有接受這些調查程序及花費時間的心理準備。
若最終您仍決定出養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所有未成年無血緣的收出養案件,都必須透過政府許可的收出養機構辦理,不得自行私下指定出養。決定出養前,有幾件事要提醒您:
1 國內優先
「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規定,在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2 是否成年
收出養相關法律隸屬於民法,民法中成年定義為18歲,若生父母未滿18足歲,辦理出養程序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3 生父母雙方同意
出養依法需經過法定生父母雙方同意,不論生父母離婚或未婚,不論是否為單方監護,原則上皆需要同意出養。
出養程序
STEP 1
諮詢階段
透過電話或面談的方式,瞭解您的狀況,必要時協助轉介合適的資源,同時說明出養的意涵與流程,讓您評估是否真的要進行出養。
STEP 2
面談與家訪
透過面談與家訪,瞭解您出養的原因、孩子的生活狀況以及周遭親友對出養的想法等。過程中也會了解您對收養家庭的期待是什麼,幫孩子做人生中最重要的決定。
STEP 3
媒合漸進
當確定出養後,收出養機構會根據您對收養家庭的期待,協助媒合孩子適合的收養家庭,並透過漸進式接觸的過程讓孩子認識收養家庭。
STEP 4
共同生活適應期
當孩子進入收養家庭後,收出養機構會派社工定期家訪,了解孩子生活適應的情形並與您分享,也將陪伴您面對與孩子分離後的失落情緒。
STEP 5
陪伴出庭
當孩子在收養家庭適應穩定後,收出養機構將會協助進行法院送件程序,過程中社工會陪伴您。特別要提醒的是,生父母出庭表達意願,對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STEP 6
出養後服務
出養程序完成後,社工仍會持續協助你了解孩子成長的狀況,且日後若孩子想要尋親,收出養機構也將陪伴您共同討論及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