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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parenting
繼親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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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與一位有孩子的伴侶結婚,名義上您是孩子的繼父母,但法律上並無實質的親子關係及責任義務。故須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及家長的身份,才能成為繼子女的合法父母。
收養流程
STEP 1
法院送件
需備妥收出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收出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人的財力證明,備齊後向居住地的地方法院服務台遞狀。若不清楚資料如何申請,請查閱常見問題。
STEP 2
法院出庭/機構訪視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收出養案件需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可要求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並提供報告作為裁決參考。此外,法院也會請當事人出庭,包含未成年的子女。法院出庭及調查訪視這兩步驟是讓法官明白收養動機及收養意願的重要機會,若因故沒配合,將會影響整個收養案件是否通過。
STEP 3
參與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三項規定,法官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中心亦有開設收養人準備教育課程,課表可參閱網站。(附連結)
STEP 4
法院裁定
收出養案件當事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日曆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若無人提出抗告,則收養人可向法院服務臺聲請確定證明書。
STEP 5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完成法院程序後,需攜帶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及改姓等手續。
原生父母須知
1 生父母離婚
即使是單方監護,在辦理繼親收養時,無監護權的一方仍有權力決定是否要同意出養,但倘若無監護權一方行蹤不明、不同意出養,依據法律規定仍可向法院聲請收養,法院將依兒少最佳利益裁決。
2 生父母未婚生子
在孩子未經生父認領的情況下,生母可自行決定出養與否,不需生父同意。倘若生父已認領孩子,則在法律上與孩子具備親子關係,便須對出養表達意見。
跨國收養須知
若您收養的對象是外籍配偶的「外國籍子女」,您需要先確認孩子原生國的收出養相關法規,確認可進行收養後,先完成原生國的收養程序並將所有國外的文件翻譯並進行公證,倘若原生國要求臺灣收養程序先完成,亦須繳交該國法令資料的中譯本給法院。